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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4-1-1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4]64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局[2004]64号
【字体:  
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方网消息:《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办法》的出台将解除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看大病的后顾之忧。

  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切实保障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困难企业两年认定一次

  享受大病统筹认清范围

  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困难企业的认定由市和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每两年进行一次。

  实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一)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二)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的规定虽已参保,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三)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津劳局[2003]220号)的规定虽已参保,但因生产经营原因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上的困难企业及其退休人员。

  上述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中在2001年11月1日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退休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率,补足缴费年限后,可以实行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医保专项资金三方筹措

  标准确定年人均800元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筹集的资金;(二)市和区、县财政补助的资金;(三)利息收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采取企业或主管部门自筹,市或区、县财政帮助的办法筹集。具体筹资比例为:(一)特殊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1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90%给予资金补助;(二)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3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70%给予资金补助;(三)比较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筹资标准的60%筹集,同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40%给予资金补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以本市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参保退休人员的平均住院医疗费、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为标准并逐年调整,由市劳动保障、市财政行政部门发布。2004年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年人均800元。

  医保资金单独建账核算

  资金不够使用财政补助

  困难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的,同级财政则不予补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专项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按规定筹集的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资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按时足额缴纳费用企业

  退休人员看病享受医保

  困难企业按照《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缴费的,退休人员发生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门诊特殊病等情形,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困难企业或主管部门以及同级财政不能按时足额缴费或筹集的,其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待遇,其医疗保障应由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实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负责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办法》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困难企业经济状况好转,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应当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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