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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2004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保护工作。
    劳动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做好已就业的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
    公安、文化、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第四条   共青团深圳市委员会及其各级组织(以下简称共青团组织)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对于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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