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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4-3-4
【法律文号】:京劳社监发[2004]22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监发[2004]22号
【字体:  
关于取消“劳动保障年检”后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劳动用工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各单位、各金融系统所属单位、各省市驻京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精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7号)的要求,防止在劳动保障年检取消后出现劳动保障管理上的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正确认识优化发展环境与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各类年检事项,这是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要有正确的认识,认真落实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年检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研究制定具体的监管措施和办法,改进和完善监督管理方式,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的要求,劳动保障年检取消后,决不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丝毫放松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必须要正确的认识和处理好优化发展环境与加强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关系,把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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