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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津劳险[1992]50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险[1992]50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用公费医疗报销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用公费医疗报销问题的通知》(卫计发[91]第10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即:凡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企业职工,施行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所做检查、治疗处置、药品及手术费用,可列入劳保医疗经费报销范围,其费用报销办法,按劳保医疗制度的规定办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矫治手术的有关费用暂不予解决。

  附件: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用公费医疗报销问题的通知

  (1991年7月10日卫计发[91]第104号文件)

  近年来,各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施行矫治手术的费用报销问题反映较多。我们意见,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系以恢复功能和劳动能力为目的的手术,属于医疗范畴。因此,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施行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所做检查、治疗处置、药品及手术费用,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其费用报销办法,按当地公费医疗制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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