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新劳仲字[1994]212号
(有效)
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3]300号《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276号《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通知》和劳部发[1993]301号《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则 中涉及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问题,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41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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