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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津劳仲[1995]20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局
津劳仲[1995]20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即劳办发〔1994〕3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仲裁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仲裁部门在受理因工资、保险问题而引发的争议时,涉及文件中的三种紧急情形时,一定要慎重,不可草率处理。

(二)仲裁部门采用部分裁决前,一定要经过初步调查审理后,确认企业有能力支付,经过调解,企业仍故意不予支付的,仲裁部门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预付。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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