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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0]44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办[2000]44号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及社会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复议机构及承办人员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有行政复议职能,请你们结合本单位的机构调整情况,进一步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及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落实复议经费,完善复议工作的基础建设。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13号令的要求,具体落实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复查工作的承办机构和人员,切实做好复查,及时纠正社会保险征缴和待遇兑现中的差错,提高工作效率。

二、提高认识、加强学习

行政复议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各级领导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认真组织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的同时,承办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学习并掌握行政复议的操作规范,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第5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京劳社法发〔2000〕105号)及《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文书式样》(京劳社法发〔2000〕111号)以及我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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