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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10-10
【法律文号】:津劳办[2003]328号 【执行日期】: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劳办[2003]328号
【字体:  
关于“天津市大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的回复
和平区劳动保障局:

      你局向市劳动保障局督察组反映“天津市大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使用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一事,经认真研究,做如下答复: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职业介绍管理的相关规定,承办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区县分中心,目前代办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只能是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受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非营利性公共职介存档机构,其他营利性职介机构不得开展代办社会保险业务。因此,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在征收环节的安全,维护参保缴费人员的切身利益,暂不允许“天津市大河劳动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此类营利性机构开办此项业务。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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