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市并顺德市团委、综治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文化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年3月以来,团省委联合省直有关单位在全省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创建活动得到了各地、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涌现出一大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有力地维护了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持久、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全省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的执行。
共青团广东省省委员会 广东省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评比、表彰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 持久、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 评比、表彰工作,根据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领 导小组有关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与青少年事务直 接有关的基层单位中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为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并经考核、命名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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