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第九条 中“每天按应缴1%计算滞纳金。逾期一个月的,则按应缴金额的50%处以罚款” 修改为“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三条 中“同时处以应缴金额50%的罚款”。 修改后的《规定》文本在《广东政报》全文公布。 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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