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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薪函[1994]167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函[1994]167号
【字体:  
关于同意我省建材行业执行建材企业艰苦工种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局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我省建材行业执行建材企业艰苦工种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
  
省建材局:
  你局《关于我省建材行业贯彻执行建材企业艰苦工种岗位津贴的函》(粤材人字[1994]第052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劳部发[1993]390号)的精神,以及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印发建立建材行业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材经财发[1994]33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建材行业执行建材企业艰苦工种岗位津贴制度,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岗位津贴标准:甲级每人每天2.50元;乙级每人每天2.OO元;丙级每人每天1.50元;下级每人每天1.00元。
  二、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及支付办法:按照国家建材局1992年2月制定《建筑材料工业企业艰苦工种范围》表对应分四个等级,以在相应岗位实际出勤天数,按月计发。
  三、资金来源:执行艰苦岗位津贴所增加的工资额均可进入成本,并相应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交财政的基数。
  四、执行时间:从1994年1月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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