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公安厅 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安干警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1994]89号)的精神,我省正在对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体制进行改革,部分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已相应改为地方公安机构,划归所在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按地方民警编制管理,民警管理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鉴于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发生上述变化,现对其公安干警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1.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已进行了改革,机构隶属关系已不属于所在企事业单位的,其干警由于事实上已与企事业单位脱离了劳动关系,因而可以不与企事业单位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干警的工资福利等经费,暂按原渠道由企事业单位继续提供。 2.尚未进行体制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干警,仍应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各地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政策性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