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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薪函[1995]125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函[1995]125号
【字体:  
关于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函
广东省劳动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函
  
省水利电力厅:
  你厅《报送广东省水利水电艰苦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函》(粤水电人劳字[1995]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建立水利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的复函》(劳部发[1993]43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我省水利水电行业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岗位津贴标准:
  1.井下工作津贴:井下采掘每工3元,井下辅助每工1.50元。
  2.高温、高空、噪声和繁重劳动津贴:每人每天一级1.70元、二级1.30元、三级1元、四级0,70元。
  3.露天采砂津贴:每人每天一级1.70元、二级1.20元、三级 0.80元。
  4.有毒有害津贴每人每天甲等(极度危害)2元、乙等(高度危害)1.50元、丙等(中度危害)1.20元、丁等(轻度危害)1元。
  二、岗位津贴发放范围:
  按照水利部劳工(1993326号文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岗位津贴的支付办法:
  享受岗位津贴的职工,按其在本岗位的实际出勤天数,及相应的津贴标准计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项以上(含两项)艰苦岗位津贴。
  四、资金来源;
  执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所需增加的工资额,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可直接进入成本,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相应调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但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上缴财政任务。
  五、执行时间:
  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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