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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薪[1995]152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薪[1995]152号
【字体:  
关于职工带薪脱产期间探亲待遇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职工带薪脱产期间探亲待遇问题的批复
  
佛山市劳动局:
  你局十一月二日请示收悉。关于职工带薪脱产学习期间的探亲待遇问题,目前应继续按照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1]179号)第四条 规定执行,即:“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如果配偶是现役军人,按《通知》第九条 规定,“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休假到职工一方所在地团聚时,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其探亲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对于《通知》第六条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规定,在国家对探亲待遇没有新规定之前,仍然按此规定掌握,具体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路程远近;交通条件作出规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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