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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监函[1995]394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监函[1995]394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市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劳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抓住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有利时机,按照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劳动厅《转发中编办、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粤机编[1995]1号)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制,没有按省要求设置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人员的,必须在今年年底前按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配备劳动监察员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专职劳动监察员必须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部门有关业务机构中聘任兼职劳动监察员的,要严格控制数量,规定聘任期限。劳动监察员调离劳动监察工作岗位或已调离劳动行政部门的,要及时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上交省厅注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在今年底前对本部门使用管理劳动监察证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没有经劳动部或省劳动厅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聘任为劳动监察员;禁止各地自行印制劳动监察证件,已印制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仍在使用者,省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三、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当前,我省劳动监察任务很重,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拓展劳动监察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年审制度和厂规厂纪审查备案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劳动监察手段,尤其对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等问题要及时责成企业整改,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严肃查处,妥善化解矛盾。
  四、为了保障《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完善劳动监察体制,推动劳动监察工作全面开展,省厅拟于11月份召开全省劳动监察工作会议,交流各地开展劳动监察工作经验,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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