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
【颁布日期】: |
| 【法律文号】:粤劳仲函[1995]23号 |
【执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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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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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今后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遇有类似《复函》中所列的紧急情形的,可参照《复函》的精神办理,同时抄报我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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