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
【字体: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对低收入职工进行困难补助时,应由本人申请,领导批准,注意走群众路线,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上述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民航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困难城镇失业人员一次性适当补助的通知
·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