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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25
【法律文号】:苏劳社险[2005]3号 【执行日期】: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劳社险[2005]3号
【字体:  
苏州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为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和涉密类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2004]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如下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四、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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