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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经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6〕85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经
劳部发〔1996〕85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1987年恢复以来,遵循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经
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参与的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初步形成了三
方机制,对体现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
较好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作用,更好
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受案率和结案率,以适应当前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
升这一客观形势的需要,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结合近年来各地开展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践的成功经验,现就坚持三方原则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三方原则,继续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目前,全国已建立了3003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其中省级仲裁委员会2
6个。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要求,尚未建立仲裁委员会
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地区,应按照三方原则尽快建立;已建立仲裁委员会的地区,
应于近期内按照三方原则进行一次检查。对其中仲裁委员会三方组成不健全的,应
尽快按法律规定重新组建;对仲裁委员会虽由三方组成,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应
尽快配备专门人员;对仲裁委员会成员需要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予以
调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
构,以确保其在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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