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省计委、省经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总工会、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转发劳动部等十单位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劳关[1997]3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市设立企业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与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以及困难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解困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制。要通过建立和健全解困工作责任制,把解困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市、区、县级市和困难企业较多的主管部门要分级设立职工帮困资金。市财政在每年全市的企业解困资金中划出专项资金,作为市一级职工帮困资金。区、县级市的帮困资金由区、县级市政府自行确定。转制后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可以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返还的企业易地改造补偿收入资金中,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职工帮困资金。所有帮困资金由同级财政专户管理。设立职工帮困资金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同级职工解困领导小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保证专款专用。
三、我市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通过四个途径解决:
(一)企业在岗职工的最低工资应由所在企业予以保证。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费首先由职工所在企业解决:企业解决不了的,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救助;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级市职工解困工作领导小组申请救助。
(二)对特困职工在交纳房租、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子女学费,以及购买生活必需品等方面出现的困难,可由工会的济难基金和共青团的扶孤助学基金按规定予以补助。
(三)企业困难职工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低于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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