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市直各单位,各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为了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算办法尽快过渡,并适当提高基本养老金旧待遇的对比基数,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123号号“为了便于(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技能工资制及其它工资形式的的标准工资应封死,封死对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过渡期内,标准工资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逐年调整”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冻结时间
计算老办法的标准工资和各项统筹的退休补贴冻结时间为市、区、县级市实施新办法前一个月。市属企业(含区国有企业,下同)冻结在1993年9月职工按穗劳薪字[1991]第009号文评定的标准工资等级和金额水平上(下同)。
二、过渡期限
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对比的过渡期为3年-5年。
三、标准工资调整的基本办法
在实施新办法的下一年起实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当年下半年办理离退休手续(下称退休)的职工,以上年本人的标准工资调整数与上年市、(区)、县级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下称工资增长率)的乘积之和作为职工本人旧待遇按百分比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作为下一年的上半年退休职工的退休费计发基数。
例如:1993年9月,职工标准工资为a
(1)1993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a×[1+%]=b,作为1994年下半年以及1995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2)1994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b×[1+%]=C,作为1995下半年以及1996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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