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5]276号 【执行日期】:
劳动部
劳部发[1995]276号
【字体:  
关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新出人[1995]7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部分职工的合法休息权利和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考虑到新闻出版行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原则同意你署新出人[1995]778号文中对直属企业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新华书店总店部分职工因教材发运工作的特点,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直属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人员和其他常驻人员,非生产性的值班人员和部分出版企业中编辑、广告人员以及直属企业中部分装卸人员,图书发送人员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 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新闻出版署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