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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关〔1995〕69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关〔1995〕69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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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厅
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分别函复山东省劳动厅、北京市劳动局的《关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复函》(劳办发[1995]94号、劳部发[1995]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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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部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压力容器部分”有关条款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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