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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粤劳法〔1996〕111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劳动厅
粤劳法〔1996〕111号
【字体:  
转发劳动部关于开展全国第三次《劳动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本厅有关处室单位:

    现将劳动部《关于开展全国第三次〈劳动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劳部发〔1996〕1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劳动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宣传周活动,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制定具体方案,精心策划,认真组织,落到实处。

    为搞好宣传周活动,省劳动厅确定由厅党组书记、厅长孔令渊亲自抓,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甘兆炯负责省厅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厅法制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紧紧围绕“完善劳动合同制,维护和谐劳动关系”这一宣传周活动的主题,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把这次宣传周活动搞得既声势热烈,又扎扎实实切合实际,不走过场。各地也可在宣传周期间组织《劳动法》咨询活动,对广大劳动者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解答释疑,以扩大这次宣传周活动的影响力,让《劳动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三、全省劳动部门主办的报刊要积极主动配合这次宣传周活动,组织一批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典型材料予以系列报道;各级劳动部门和本厅各有关业务处室要积极提供素材并投送稿件。各地劳动部门要充分利用本地的新闻宣传媒介,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报道,以提高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及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四、省劳动厅在宣传周期间的主要活动计划如下:

   (一)召开“我省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情况通报会”。请省的各大新闻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向他们通报一年来我省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一步推动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通报会由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

   (二)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宣传周期间,由综合规划处、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处组成检查小组,有针对性地对部分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三)举办《劳动法》咨询日活动。为了进一步扩大宣传面,解答群众对《劳动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定于七月五日在广州举行《劳动法》咨询日活动,届时,各业务处室派一至二位领导参加。此项活动由法制处负责组织。

   (四)制作和悬挂宣传《劳动法》标语。厅机关办公大楼在宣传周期间悬挂二条标语,具体由办公室负责。

    五、请各市劳动局在7月10日前将本地区宣传周活动工作小结书面报我厅法制处。

广东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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