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5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 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51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 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151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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