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2号)、《关于调整个人帐户规模和发布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6年度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06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劳社险[2006]5号)规定确定。
二、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仍按各险种原有规定执行。
附:1、《关于关于发布200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
2、《关于调整个人帐户规模和发布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调整个人帐户规模和发布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6〕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现就调整个人帐户规模及200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规模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
二、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4.5%。本期计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和此前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按4.5%利率计算。在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单设记载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本息,仍按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三、推算储存额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6.9%计算。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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