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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共青团中央 民政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9-6
【法律文号】:中青联发[2006]48号
【执行日期】:
教育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共青团中央 民政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青联发[200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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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共青团中央联合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在全国相关系统中分别开展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创建活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各地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蓬勃发展,各系统基层单位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各项创建制度逐步完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服务领域不断拓宽,维权队伍初具规模。在许多城市,各系统维权岗联合起来,形成维权服务网络,实现了维权工作的区域联动。各地涌现出认真履行职责,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广大青少年中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调动和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于青少年维权事业,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授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568个单位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再接再厉,认真总结创建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探索和把握新时期的工作规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各项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各基层单位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立足本职,增强维权意识,完善维权职能,健全维权机制,不断强化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为促进亿万青少年健康成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20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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