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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内蒙古自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2-26
【法律文号】:呼政发〔2006〕85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内蒙古自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政发〔2006〕85号
【字体: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内政字(2005)111号)精神,现就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提出了明确意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广大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

  (二)城乡社会救助是指公民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遇有紧急、突发困难时,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给予资金、物资、法律上的援助或服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及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活动。

  (三)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是指由国家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特殊困难而建立的一系列制度以及为保障这些制度的实施而形成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网络、物质技术条件等要素有机结合而成的整体。

  (四)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强化措施,不断提高我市城乡社会救助能力和工作水平。

  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取暖、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逐步在全市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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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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