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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3-3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字体: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区域内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报送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4)92号)的规定,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拟报备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含中央驻滇企业单独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报经办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报送国家劳动保障部备案,但在滇的中央企业子公司需要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将集团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劳动保障部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和子公司备案的函一同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按劳社部发(2005)35号附件2的格式书写。

  (四)企业可以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有资质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按照劳动保障部等四委令第23号的规定进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运作。

  二、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企业年金方案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按劳社部发(2005)35号文附件1格式书写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二)企业年金方案一式六份(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格式“范本”附后)。

  (三)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

  (四)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企业上一年度和本年度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凭证(复印件)。

  (六)有关部门下达的本单位工资计划(复印件)。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受理和企业年金方案的实施监督按劳社部发(2005)35号的规定执行。35号文件未下发前由省厅组织进行企业年金试点的单位,应重新完善企业年金方案,并按本文第二条 的规定将相关材料报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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