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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6-2-13
【法律文号】:劳社〔2006〕17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审计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劳社〔2006〕17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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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保基金协同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审计局、监察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近年来,在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规模逐年扩大,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管理责任不明确,相互配合不紧密,基金管理不规范,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切实加强对社保基金业务经办、专户、征收和支付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协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2)64号)精神,严格执行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监督部门以及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一)业务经办环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各险种之间的协调。同时要建立健全社保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基金使用管理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禁止不同险种基金调剂使用。要定期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身份进行确认,防止虚报冒领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环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预算的执行率,切实将财政供给事业单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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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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