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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1-13
【法律文号】:东府〔2006〕115号 【执行日期】: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2006〕115号
【字体: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用于社会保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本市户籍原农(居)民(以下简称“村民”)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区)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根据《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80号)及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村(或社区,含村民小组,下同)必须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用于所属村民的社会保障(以下简称“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和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

  第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按照宗地标定地价的10%计算;土地使用权出租或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以签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收入或投资分红的10%计算。

  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必须达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具体比例可由各村自行确定。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开设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实行专户管理,账目设置须细分到各村(居)民小组。

  第六条  各村在收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时,应及时将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

  第七条  在流转双方签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协议)时,要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50%以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列入补充条款之中,确保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及时划入专户。

  第八条  村(居)委会在办理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时应出具将用于社保的土地收益划入土地收益社保专户的划款凭证。无法出具凭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未办手续的流转作非法用地处理。

  第九条  土地收益社保专户存款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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