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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6-5-16
【法律文号】:乌海政办发〔2006〕12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政办发〔2006〕12号
【字体: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乌海市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的意见》,已经2006年4月25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乌海市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乌海市境内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失业人员中持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检有效的《再就业优惠证》,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从事灵活就业,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的人员。

  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以乌海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为基数,补贴12%,个人缴纳8%,并将记入个人帐户。

  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以乌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3%,个人缴纳3%,按现行政策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大额医疗保险补贴每人每年30元,个人缴费70元。

  失业保险:以乌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个人缴纳1%.

  三、执行时间:从2006年起开始执行,补贴审批时间到2008年底。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资金来源: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中央和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补贴50%.

  五、补贴程序及管理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通知精神及相关政策制定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工作管理程序,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市、区就业服务局及各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负责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服务工作。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相应资金,确保补贴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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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关于“5.12”地震受伤人员转移救治中死亡遗体处理的通知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实施前后有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衔接规定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在全区劳动保障系统开展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乌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提供社会保险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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