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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5-11-29
【法律文号】:铜政办[2005]81号 【执行日期】: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政办[2005]81号
【字体: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市民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发[2004]16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收并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教育、卫生、公安、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会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就学、就业、就医、居住、参军、退伍安置、计划生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综治调处中心,负责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的,由划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需办理婚姻登记的,可按照规定到当事人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属于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所在行政区域的抚恤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征地前入伍、征地后退伍的退役士兵,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由安置部门负责安置。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我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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