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于5月29日经省国资委第5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充分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省国资委向省管企业委派,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聘书和劳动合同。
第五条 聘任的财务总监执行国家对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薪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财务总监的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省国资委委托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发放和缴纳。
第二章 合同
第七条 省国资委负责人签发财务总监的聘书,聘用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第八条 投资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受省国资委委托与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后的劳动合同需经济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鉴证。
第九条 聘任的财务总监订立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续聘的,继续订立期限为三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订与解除,按照考核情况,依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条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劳动纪律,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确定。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中明确财务总监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