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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12-18
【法律文号】:厦府〔2006〕408号 【执行日期】: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6〕408号
【字体: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常务委员会议授权,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从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特区补贴,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公式中,a1、a2……an为个人退休当月、前1个月、前2个月……前n个月本人缴费工资额;

  A1、A2……An为个人退休当月、前1个月、前2个月……前n个月全市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总计月数。198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自1989年1月1日起计算。

  198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指数自1989年1月起计算至退休当月。198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其用于计算基础养老金的缴费指数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至退休当月。

  不满1年的缴费时间按实际缴费月数除以12计算,缴费指数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特区补贴为每人每月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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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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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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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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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属行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2007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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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函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厦门市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
·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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