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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颁布日期】:2006-8-30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专[2006]80号 【执行日期】: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80号
【字体: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海南省地勘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地勘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海南省地勘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地质实验测量(简称地质实验)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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