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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6-12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专[2006]41号 【执行日期】: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41号
【字体: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纺织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纺织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海南省纺织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纤(含工艺、合成)、棉毛纺、染整、机织的生产、科研、设计、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与应用及相关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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