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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3-27
【法律文号】:赣劳社仲[2006]3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劳社仲[2006]3号
【字体: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为了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

  试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预收处理费缓减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和保障经济困难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确有困难,凭有关证明,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缓交:

  1、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且月工资收入低于500元的;

  2、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且原月工资低于500元的;

  3、因企业原因当事人领取待岗生活费且月生活费低于500元的;

  4、因企业破产当事人未能按时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

  第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全额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确有困难,凭有关证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交:

  1、因工伤当事人追索医疗费、残疾补偿等工伤待遇生活确实困难且月工资收入低于400元的;

  2、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全额交纳仲裁预收处理费确有困难,凭有关证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交:

  1、用人单位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工资的;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五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需要缓、减、免交仲裁预收处理费的,应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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