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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6-7-14
【法律文号】:赣劳社仲[2006]8号 【执行日期】: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劳社仲[2006]8号
【字体: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案卷的归档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案卷作用,根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提高案卷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案卷作用,根据《江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级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的立卷、归档、使用、保管和销毁。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下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二章  立卷和装订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卷实行按年度——类别结合原则立卷归档。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案卷主要分为三类,即:裁决卷、调解卷和其他卷。

  第五条  以裁决、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单独立卷,分正卷、副卷两部分立卷。正卷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申请书、送达回执、开庭通知、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答辩状、代理词、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仲裁庭组成人员审批表、结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求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笔录、底稿等。

  其他卷包括仲裁建议书、仲裁决定书、不予受理书、撤诉书等案卷,可分别归类存档。

  第六条  仲裁员应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审结的案件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十日内交书记员立卷。任何个人不得存留有关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资料。

  第七条  书记员负责立卷归档。劳动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负责将仲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编写目录、页码,按类别和时间顺序编号归档,并使用统一规格的档案盒。

  第八条  卷宗材料统一规格为A4纸张,必须是复印、铅印、油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的材

  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

  第三章  案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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