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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6-5-10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6]112号 【执行日期】: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琼人劳保[2006]112号
【字体: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劳动关系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明确用工主体,纠正部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劳动关系认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商品生产商或代销商以某一商场的营业执照进行联营或代销产品业务,且在出售商品时,使用该商场税务票据,并由该商场统一申报缴纳各种税费的,应视该商场为经营主体,并由该商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建筑施工、矿产、农业开发、商场开发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经营权、柜台或场地,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所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或者出租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组织或自然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第二条 规定情形,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四、对企业用工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企业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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