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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8-5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3]184号 【执行日期】: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3]184号
【字体: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时,明确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社 会养老保险职能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开展农村社会养 老保险整顿规范工作。截止目前,这项工作经过5年多时间的整 顿规范,成效显著,但职能移交工作进展缓慢,在一定程度上影 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 有条件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精神,根据劳社部 函〔2003〕115号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解决“三农”问题 的大局出发,提高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 性的认识,抓紧抓好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二、理顺并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体制。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联合下发 的劳社字〔2003〕22号、43号通知精神,采取措施,整体接收过来,尽快理顺健全农村养 老保险管理体制。

三、要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妥善解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编制,以及将各级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纽带和桥 梁,各地要结合社区平台建设和劳动保障职能的延伸,确定专人做好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工作。

四、加大回收违规基金的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抓紧清理回收违规基金,凡有违规挪用基金的地方必须在职能移交前回收到位,严禁出现 新的违规。

五、要结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工作的意见》(劳社秘〔 2003〕119号)通知精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研究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非农 就业 群体、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计划生育人口等群体的养老 保险办法。市、县两级要拿出具体探索研究方案,12月底前,各市将探索研究方案报省厅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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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委员、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华建敏在全国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工技能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通知〉的通知
·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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