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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11-20
【法律文号】:京劳社就发[2001]196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就发[2001]196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为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44号)、《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为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 第五款或第五条 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聘职工花名册》;

  3.《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4.《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企业所在地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6.与招用的本市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为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 第五款或第五条 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出具《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

  No.00001
   -
         存 根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年  月  日
  ---------------
     No.00001
      -
  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60日)
              No.200001
               -
  存 根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或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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