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促进本市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1年第44号)、《关于外地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7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为在本市投资开办私营企业的外地来京人员(以下简称入户申请人)办理招用本市人员情况证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 第五款或第五条 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到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情况证明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招聘职工花名册》;
3.《北京市城镇人员就业登记卡》;
4.《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花名册》;
5.《社会保险登记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企业所在地社保中心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
6.与招用的本市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上报统计部门的上年度《劳动情况表》(年报表,表号104)。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为符合《试行办法》中第四条 第五款或第五条 第二款的入户申请人出具《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样式附后),并加盖区(县)劳动保障局公章。
No.00001 - 存 根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年 月 日 --------------- No.00001 - 外地私营企业招用本市人员就业证明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50人以上。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60日) No.200001 - 存 根
(私营企业名称)企业职工中的本市人员连续3年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或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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