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2007]5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了《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做好落实部分军队 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2007]5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社会性、操作性很强的重要工作,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确定江萍副局长主抓此项工作,政策法规处、就业和失业处、培训处、养老保险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处、医疗保险处、企业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计算机信息中心等处室组成工作协调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其中,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也应明确分管局领导,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责和责任人,确保中央规定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各区县工作机构组成情况,请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市本级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内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牵头,相关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老五县”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内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可参照本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