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称《就业促进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是解决我国民生问题的又一重要立法,对于促进劳动者就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就业促进法》,依法全面推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3号)精神,现对我省学习宣传贯彻《就业促进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的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权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切实有效的一系列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为我国建立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级劳动保障局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研究《就业促进法》,每一位干部都要熟悉这部法律,特别是从事就业和失业保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保障法制工作的干部,更要熟悉这部法律的具体内容,深刻领会《就业促法》对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明确规定,包括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立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公平就业制度等规定,全面把握公平就业、平等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和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相关政策支持等基本制度。 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培训。省厅将于10月中旬对市、县(区)有关负责人进行《就业促进法》培训,全面系统地讲授促进就业的政府职责、政策支持、工作机制、就业援助、财政投入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并协调省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各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劳动保障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及村等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工作人员学习《就业促进法》,通过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举办知识竞赛以及讨论交流等形式,积极引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就业促进法》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就业促进法》主要内容和精髓,进一步明确就业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高依法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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