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农业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国资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扶持政策。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本人原因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仍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县(区)以上的城镇集体企业中,按规定程序下岗、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集体下岗职工;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和就业转失业后非本人原因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仍未再就业的原集体企业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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