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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6-29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6]36号 【执行日期】:2006-6-29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6]36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冀财综〔2006〕10号)要求,现就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交收费的适用范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登记、证照和管理等项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班限内按此政策执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登记、证照和管理等项收费。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
  二、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六项。
  三、免交收费项目的办理程序。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收费免交手续时,应出具《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收费免交手续时,应出具《毕业证》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建立实施登记备案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于核准免交费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行登记造册,详实记载免交费人员姓名、免交项目及金额,起始时间等有关情况。
  四、关于证照费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落实收费优惠政策而发生的颁发证照等有关支出,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年度部门预算核拨或追加。
  五、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以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责任制,切实将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缴费执行单位要在收费点公开收费文件,公示免征的收费项目以及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对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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