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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6-8-1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2006]112号 【执行日期】:2006-8-1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6]112号
【字体:  
关于邯郸市再就业政策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再就业政策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10号)明确规定: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从事公益性岗位超过3年的,各市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不同工作岗位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按照上述规定,其他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同样享受适当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扶持政策。
  请你市认真落实对就业困难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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