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6-20
【法律文号】:冀劳社办字[2006]48号 【执行日期】:2006-6-20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冀劳社办字[2006]48号
【字体:  
关于对《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复函
华北石油管理局:
  你局抄报我厅的《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6]8号)文件,是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依据。鉴于筹集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不适用于企业内部筹资。因此,你局依据冀政1号和冀财社8号文件规定政策制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属于引用政策不当。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再就业资金,应由各级政府劳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需要确定具体数额或比例。鉴于你局目前受托承办有关失业保险经办业务,不具有政府职能,因此,不得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所需资金。
  三、请你们依据此复函,尽快修改华北油田矿区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完全完整。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