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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7-10-25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执行日期】:2007-10-25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
【字体:  
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改善就业环境,现就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援助“零就业家庭”等十类困难就业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下列下岗及登记失业人员,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
  (三)低保家庭人员:享受城镇低保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长期失业者:持续寻找工作超过一年的登记失业人员。
  (五)失去双亲的人员:失去父母、年龄25周岁以下、未婚的新成长劳动力。
  (六)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同一户籍家庭中,有患尿毒症、癌症、糖尿病并发症、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血友病、人体器脏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七)单亲家庭:夫妻双方因离异或丧偶,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在学子女的人员。
  (八)刑释解教人员: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
  (九)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四级《残疾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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