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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颁布日期】:2007-10-29
【法律文号】: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执行日期】:2007-10-2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津劳社局发〔2007〕150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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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天津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以下简称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担保风险,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银发〔2004〕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银发〔2004〕52号)、《关于调整和完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06〕88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5〕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有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退伍(转业)证明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且尚未安置的退伍转业军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失业证》,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贷款管理的时间区间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申请至贷款本息收回为止,管理内容包括:贷前调查、贷中跟踪、贷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包括:条件审查,材料审核,建立贷款申请受理台账,参与协查工作。同时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对未能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出具贷后追缴意见,并承担相关贷后管理职责。
第五条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经街(镇)劳动保障中心审批通过的贷款材料进行复核,指导街镇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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